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 稱:新疆上海企業聯合會(商會)(以下簡稱新疆上海商會)
第二條 性 質: 新疆上海商會是適應中央改革開放和西部大開發建設戰略部署的需要,貫徹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自身發展,主動服務全國”的精神,積極參與新疆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經自治區民政廳依法登記的,由在新疆的各類上海投資企業自愿加入的全區性商會組織,屬于非營利性并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 旨:加強滬疆兩地之間的交流合作,做好內引外聯,擴大東聯西出,全心全意為上海在疆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系,維護上海在疆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上海在疆企業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上海在疆企業形象,組織上海在疆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發揮商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吸引更多的上海企業來新疆投資發展,貢獻國家,發展企業,合作共贏,為新疆經濟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做出積極的貢獻。
新疆上海商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為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自治區商務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積極爭取上海市人民政府駐疆辦事處的指導支持,致力于促進滬新兩省區經貿合作交流,建立與各方的業務聯系,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愛國、愛鄉、愛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整合資源,推進合作,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本商會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央《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等規定,建立完善商會黨組織,加強商會黨組織建設,發揮好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引領商會組織依法執業、誠信從業,引導支持商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堅持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相統一,把黨的工作融入商會組織運行和發展過程,更好地組織、引導、團結商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圍繞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商會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領導本商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基層組織工作。
第五條 新疆上海商會的辦公地址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新疆上海商會的業務范圍:
1、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介紹國內外經濟發展形勢,收集、整理上海和新疆兩地各類信息,為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發展思路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支持和服務。
2、調查了解會員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為會員企業疏通渠道,排憂解難,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積極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
3、建立會員企業與自治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系渠道,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愿望和要求,為新疆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4、組織協調會員企業參加區內外新產品、新技術及投資貿易的信息發布、演示、推介展銷、投資考察等各類商務活動,為會員企業提供各種商務咨詢服務。
5、收集整理各類商務信息,與上海各大型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上市公司建立聯系,與擬來新疆投資發展的上海各類企業密切溝通,舉辦適合會員企業需求的各類論壇、研討、講座等活動,幫助會員提高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6、依據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組織會員企業不定期地開展考察調研活動,尋求合作與發展的新機遇。組織會員企業赴周邊國家考察,積極開展會員企業產品的進出口業務,指導、協調會員企業用好新疆的“兩個市場”和“兩種資源”的獨特優勢。
7、加強宣傳工作,建立會員企業信息通信網絡,編輯各類簡報、刊物和信息平臺,擴大會員企業的對外交流,提高商會和會員單位的社會知名度。建立會員企業的互惠制度,制定商會自律公約,組織會員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8、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新疆上海商會只設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商會章程,自愿申請參加商會,經理事會批準,辦理會員登記手續,按時交納會費的,即可成為商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加入商會的意愿;
2、擁護商會章程;
3、上海企業在新疆開設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外派機構(辦事處、商務處、銷售處、分公司等)和上海在新疆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1、填寫入會登記表,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簡介、法人代表簡歷;
2、經理事會及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3、繳納會費;
4、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簽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商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得到或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以幫助;
4、對商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建議權;
5、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
2、承辦商會委托的工作;
3、按期繳納會費;
4、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5、積極參加商會活動;
6、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提交書面報告,交回會員證,經理事會研究后予以批準,所繳會費一概不退。
第十四條 會員若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未經商會理事會批準、會長授權,本會會員的外出活動不代表商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商會造成名譽、經濟損害的違紀違法行為,商會將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新疆上海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2、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選舉和罷免商會理事;
4、決定商會終止事宜;
5、決定商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并經監管審查部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制定商會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6、選舉決定監事會成員;
7、決定設立商會各管理工作機構,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決定會員的接納、退會和除名;
9、決定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商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監事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負責本會《章程》的落實、制度的執行和理事會職責履行、權力行使的檢查監督。其職責是:
1、督促檢查《章程》的貫徹執行;
2、督促檢查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
3、監督檢查議事程序,規范議事規則;
4、監督檢查財務預算的落實及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查閱定期會計報表,對重大財務收支項目進行跟蹤了解;
5、對會長及負責日常工作的秘書長超越章程行使職權進行檢查、監督和糾正;
第二十四條 商會設會長1名,監事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秘書長1名,執行秘書長1人,名譽會長若干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監事長及監事由理事會理事兼任;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綜合素質;
2、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熱心商會工作,有奉獻精神,善于組織協調重大活動和解決各類復雜問題;以大局為重,團結意識強,公道正派,在商會領域有較高的威信和影響,能團結和帶領在疆上海企業家共同發展和做好各項工作;
3、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5、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執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本商會實行理事會領導成員和黨組織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書記參加或者列席理事會領導成員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理事會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其中會長、監事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改選或連任和延續任期的,須經理事會和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上屆會長任期屆滿后,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可擔任下屆名譽會長。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
3、代表商會審批財務開支、簽署文件,參與社會有關重大活動;
4、會長因事外出時,可委托監事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上述職權;
第二十八條 商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執行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名、辦公室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并向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根據需要,商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特邀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單位或個人資助和捐贈;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商會服務性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商會制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本商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創造條件采取多種方式給予經費支持。
第三十二條 商會會員交納會費采用“按屆繳費、一次結清”的原則,并采取“以會養會”的發展機制解決商會的經費問題(自愿捐贈、贈送、贊助除外)。
第三十三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商會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商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按崗付薪,根據實際情況并參考兄弟商會的標準執行和調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商會因特殊原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并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商會可以下設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在商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須報主管單位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須報商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7年12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上海企業聯合會(商會)。